公诉人随后对辩护意见予以了有力的反驳:突发性犯罪往往比有预谋的犯罪性质更加恶劣,危害更大,就像祁军残害小兰这样的犯罪一样,更应予以严惩。从祁军的一贯表现看,曾多次因流氓罪被劳教和判刑,属于屡教不改、罪行累累的惯犯。其酒后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并不能逃脱法律的惩罚,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祁军的性变态并不等于精神病,祁军本人没有精神病,其家族也没有精神病史。因此祁军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使祁军的认罪态度比较好,也不能成为对其量刑的理由。听到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后,祁军像一个泄了气的皮球,耷拉下了脑袋。最后,法庭要求祁军作最后陈述时,祁军无力地说了句:“我没什么可说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