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在標榜機會均等、公平競爭的美國社會,戴維斯分校醫學院之所以為少數族裔保留 16 個特別名額,實際上與美國政府頒布和推行的「肯定性行動」政策直接有關。「肯定性行動」這個名詞,最早源自甘迺迪總統 1961 年簽署的總統第 10925 號行政命令。這個命令要求政府合同承包商採取肯定性行動,為少數族裔提供更多的工作機會,不得有種族、信仰、膚色、祖籍等方面的歧視。
詹森總統執政期間,聯邦政府頒布了一系列包含範圍更為廣泛的「肯定性行動」法案。簡而言之,這項政策實際上是一項對少數族裔和婦女的照顧措施,具體地說,就是在升學、就業、晉升以及接受政府貨款和分配政府合同時,在競爭能力和資格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情況下,少數族裔和婦女有被優先錄取、錄用、晉升或優先得到貨款和合同的權利。
在民權運動聲勢浩大的 60 年代,「肯定性行動」政策得到了全美多數大學的積極響應。美國大學校園歷來是自由化和激進化的大本營,而加州大學在 60 年代反越戰、爭平權的運動中,是全美大學中鬧得最凶的學校之一。在此背景下,戴維斯分校為了糾正種族歧視造成的危害和以往對少數族裔的不公正待遇,增加醫學院學生的多元性,特別設立了優惠和照顧少數族裔的錄取定額制度,結果引發了貝基訴訟案。
加州大學訴貝基一案,實際上是給美國最高法院出了一個極為棘手的大難題。原因很簡單,這個事關聯邦政府「肯定性行動」政策是否違憲的重大訴訟案,並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一個高度複雜的政治問題。
種族矛盾歷來是美國政治中的定時炸彈,稍不留神就會在社會中心爆炸。在中國,重大司法問題通常集中地表現為政治問題,但在美國,誠如法國政治學家托克維爾所言,任何政治問題最終都會演變成司法問題。美國社會中這種政治問題法律化的特殊國情,讓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傷透了腦筋。
在美國憲政史上,曾有過最高法院試圖用法律手段解決政治問題,結果卻引發社會動亂的前例,其中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南北戰爭前的的斯科特訴桑弗特一案(Scott v.Sandford,1857)。當時,最高法院做出了偏向南方奴隸制的裁決,使國會已通過的旨在限制奴隸制擴張的「密蘇里妥協」法案因違憲而被取消。
盡管從法律的角度看,最高法院對斯科特案的判決無可厚非,但若從政治角度看,這一判決激化了本來已尖銳對立的南北爭執,堵塞了以和平手段解決南方奴隸制問題的道路,對南北戰爭的爆發起到了推波助瀾的惡劣作用。斯科特案一向被美國學者認為是最高法院歷史上最糟糕的判例。
前車之鑒,使美國最高法院在審理這類「政治案」時,不得不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在貝基案之前,一位名叫馬科‧德夫尼斯(Marco Defunis)的白人學生早在 1971 年就已向「肯定性行動」政策發難。這位白人學生的法學院入學考試(LSAT)成績比已被華盛頓大學法學院錄取的大多數少數族裔申請人高得多,但卻連續兩年未被錄取。一氣之下,他便向地方法院控告華盛頓大學。地方法院於1971 年判決華盛頓大學敗訴,德夫尼斯遂如願地進入法學院學習。但華盛頓大學不服判決,繼續上訴,於 1974年初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
然而,1974 年 2 月,最高法院以德夫尼斯當年 5 月就將從畢業,審理這種「問題已過時」的案子(Moot Case)毫無意義為由,回避對德夫尼斯案(Defunis v.Odegaard,1974)做出司法裁決。其實,最高法院是找了個藉口故意躲避這種令人頭疼的政治難題,使支持和反對「肯定性行動」政策的兩派人士大為失望。可是,躲得了初一躲不了十五,幾年後,貝基案又打上門來,硬逼著左右為難的最高法院給個明確說法。
1978 年 6 月,在美國朝野眾目睽睽之下,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一票之差,對貝基案做出了一個在美國憲政史上非常罕見的雙重判決(Double Decision)。由鮑威爾(Lewis Powell)大法官主持宣讀的法院判決書包括兩個部份,第一部份判決加州大學設立的錄取定額制度違法,加州大學醫學院必須錄取艾倫‧貝基;第二部份卻判決加州大學有權實行使學生來源和學術環境多元化的特殊政策,在錄取新生時可以把種族作為一個因素來考慮,但不能把種族作為唯一因素。這樣,最高法院一方面判決加州大學依照「肯定性行動」政策設立的錄取定額制度違法,一方面又規定可以將種族作為考慮升學申請的一個因素,實際上又反過來支持了「肯定性行動」政策。
這個極為圓滑的雙重判決,使堅決支持和激烈反對「肯定性行動」政策的兩派人士如墜雲霧、無所適從。最高法院的判決雖然是法律決定,但對政治後果的慎重考慮,顯然對個別大法官的判決產生了相當重要的影響。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詹森總統執政期間,聯邦政府頒布了一系列包含範圍更為廣泛的「肯定性行動」法案。簡而言之,這項政策實際上是一項對少數族裔和婦女的照顧措施,具體地說,就是在升學、就業、晉升以及接受政府貨款和分配政府合同時,在競爭能力和資格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情況下,少數族裔和婦女有被優先錄取、錄用、晉升或優先得到貨款和合同的權利。
在民權運動聲勢浩大的 60 年代,「肯定性行動」政策得到了全美多數大學的積極響應。美國大學校園歷來是自由化和激進化的大本營,而加州大學在 60 年代反越戰、爭平權的運動中,是全美大學中鬧得最凶的學校之一。在此背景下,戴維斯分校為了糾正種族歧視造成的危害和以往對少數族裔的不公正待遇,增加醫學院學生的多元性,特別設立了優惠和照顧少數族裔的錄取定額制度,結果引發了貝基訴訟案。
加州大學訴貝基一案,實際上是給美國最高法院出了一個極為棘手的大難題。原因很簡單,這個事關聯邦政府「肯定性行動」政策是否違憲的重大訴訟案,並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一個高度複雜的政治問題。
種族矛盾歷來是美國政治中的定時炸彈,稍不留神就會在社會中心爆炸。在中國,重大司法問題通常集中地表現為政治問題,但在美國,誠如法國政治學家托克維爾所言,任何政治問題最終都會演變成司法問題。美國社會中這種政治問題法律化的特殊國情,讓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傷透了腦筋。
在美國憲政史上,曾有過最高法院試圖用法律手段解決政治問題,結果卻引發社會動亂的前例,其中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南北戰爭前的的斯科特訴桑弗特一案(Scott v.Sandford,1857)。當時,最高法院做出了偏向南方奴隸制的裁決,使國會已通過的旨在限制奴隸制擴張的「密蘇里妥協」法案因違憲而被取消。
盡管從法律的角度看,最高法院對斯科特案的判決無可厚非,但若從政治角度看,這一判決激化了本來已尖銳對立的南北爭執,堵塞了以和平手段解決南方奴隸制問題的道路,對南北戰爭的爆發起到了推波助瀾的惡劣作用。斯科特案一向被美國學者認為是最高法院歷史上最糟糕的判例。
前車之鑒,使美國最高法院在審理這類「政治案」時,不得不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在貝基案之前,一位名叫馬科‧德夫尼斯(Marco Defunis)的白人學生早在 1971 年就已向「肯定性行動」政策發難。這位白人學生的法學院入學考試(LSAT)成績比已被華盛頓大學法學院錄取的大多數少數族裔申請人高得多,但卻連續兩年未被錄取。一氣之下,他便向地方法院控告華盛頓大學。地方法院於1971 年判決華盛頓大學敗訴,德夫尼斯遂如願地進入法學院學習。但華盛頓大學不服判決,繼續上訴,於 1974年初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
然而,1974 年 2 月,最高法院以德夫尼斯當年 5 月就將從畢業,審理這種「問題已過時」的案子(Moot Case)毫無意義為由,回避對德夫尼斯案(Defunis v.Odegaard,1974)做出司法裁決。其實,最高法院是找了個藉口故意躲避這種令人頭疼的政治難題,使支持和反對「肯定性行動」政策的兩派人士大為失望。可是,躲得了初一躲不了十五,幾年後,貝基案又打上門來,硬逼著左右為難的最高法院給個明確說法。
1978 年 6 月,在美國朝野眾目睽睽之下,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一票之差,對貝基案做出了一個在美國憲政史上非常罕見的雙重判決(Double Decision)。由鮑威爾(Lewis Powell)大法官主持宣讀的法院判決書包括兩個部份,第一部份判決加州大學設立的錄取定額制度違法,加州大學醫學院必須錄取艾倫‧貝基;第二部份卻判決加州大學有權實行使學生來源和學術環境多元化的特殊政策,在錄取新生時可以把種族作為一個因素來考慮,但不能把種族作為唯一因素。這樣,最高法院一方面判決加州大學依照「肯定性行動」政策設立的錄取定額制度違法,一方面又規定可以將種族作為考慮升學申請的一個因素,實際上又反過來支持了「肯定性行動」政策。
這個極為圓滑的雙重判決,使堅決支持和激烈反對「肯定性行動」政策的兩派人士如墜雲霧、無所適從。最高法院的判決雖然是法律決定,但對政治後果的慎重考慮,顯然對個別大法官的判決產生了相當重要的影響。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