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本文解释了 Coroner 的概念,并顺带提到了 autopsy, inquest and jury/juror.
上个星期,地铁公司出事故,一个工人死亡。事故后,Chief Coroner说可能会进行训查。问同事 coroner 是什么意思,同事告诉我是 “验尸官” 。我不明白,事故发生后,验尸官验尸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为什么还要公开表示 “可能介入调查”呢?
打开 answers.com, 发现是这样解释的:A public officer whose primary function is to investigate by inquest any death thought to be of other than natural causes. (其主要工作是对被怀疑为非自然死亡的事件进行调查的政府官员。)按照这个解释,我觉得应该把这个词翻译为:非正常死亡调查官。能够担当这个职位的人通常要有律师或医生资格。
又查 wiki,发现与英国 coroner 相对应的职位,在美国是 medical examiner,当然,不光名称有所变化,专业要求也略有区别:medical examiner 只能由医生担任。
回到加拿大,在安大略省,我们用Coroner 这个词。这是一个由省督任免的官职,只有具有医生资格的人才能担任。不过,根据 Coroner Act,如果当地没有 Coroner,可以由省法官充当着一职位。
在安大略省,如果你得知或怀疑某人的死亡不正常,就应当向警察报告,警察会报告给 Coroner。当然,你也可以直接向 Coroner 报告。
什么叫不正常的死亡呢?按照 Coroner Act,可以是这样一些情节:暴力、意外、失职、失误、行为不当、由于不公正手段或怀孕造成的死亡;突然发生的意外死亡;在伤病时由于受到非合法医疗人员处置而造成的死亡;由于疾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死亡等等。
此外,被关押的犯人或嫌犯、在老人院疗养的住户、以及在一些救助设施中居住的人发生死亡时,也要通知 Coroner。
总之,只要有可能是人为原因造成的死亡,Coroner 就可能进行调查。
不过,Coroner 的调查并不一定是由他/她全程亲自完成的。这个跟法官一个级别的政府官员,手下有一帮人给他/她打杂。这帮人有个名称:counsel,汉语通常翻译为智囊团或顾问团。他们是具体干事的人,我觉得叫做 “调查小组” 更恰当些。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可能需要验尸 (Autopsy),进行具体验尸工作的人叫做验尸家或解剖师(Autopsist)。当然,Coroner 必须要亲眼见到这个尸体才能领导整个调查活动,法律还要求他必须亲临死亡现场进行勘查。
Coroner 进行勘查或检验之后,会决定是否需要举行 inquest。
又查词典,Inquest 有“审讯, 验尸, 讯问”的意思。在这里,应当是指:对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的公开调查。
公开调查(inquest)由调查官 (Coroner)主持。公开调查的形势与普通法庭差不多:调查官 Coroner 相当于法官,坐在台上正中位置;他的左侧是陪审团席位,有五名陪审团 (Jury)成员 (Juror)。这五个陪审员是由调查官指定的警官,按照本省的陪审员筛选程序随机挑选的,应当与涉案人员没有任何关系。调查官右侧是他的调查组的席位。死者家属、律师、证人等等坐在调查官对面,可能是旁听席的前排(我不太确定)。对于公开调查,任何人都可以旁听,一般不需要事先登记。
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查目的,不是要惩办罪犯,而是要发掘事件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只有当调查结果显示有人违法时,才可能引发进一步的法律行为。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上个星期,地铁公司出事故,一个工人死亡。事故后,Chief Coroner说可能会进行训查。问同事 coroner 是什么意思,同事告诉我是 “验尸官” 。我不明白,事故发生后,验尸官验尸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为什么还要公开表示 “可能介入调查”呢?
打开 answers.com, 发现是这样解释的:A public officer whose primary function is to investigate by inquest any death thought to be of other than natural causes. (其主要工作是对被怀疑为非自然死亡的事件进行调查的政府官员。)按照这个解释,我觉得应该把这个词翻译为:非正常死亡调查官。能够担当这个职位的人通常要有律师或医生资格。
又查 wiki,发现与英国 coroner 相对应的职位,在美国是 medical examiner,当然,不光名称有所变化,专业要求也略有区别:medical examiner 只能由医生担任。
回到加拿大,在安大略省,我们用Coroner 这个词。这是一个由省督任免的官职,只有具有医生资格的人才能担任。不过,根据 Coroner Act,如果当地没有 Coroner,可以由省法官充当着一职位。
在安大略省,如果你得知或怀疑某人的死亡不正常,就应当向警察报告,警察会报告给 Coroner。当然,你也可以直接向 Coroner 报告。
什么叫不正常的死亡呢?按照 Coroner Act,可以是这样一些情节:暴力、意外、失职、失误、行为不当、由于不公正手段或怀孕造成的死亡;突然发生的意外死亡;在伤病时由于受到非合法医疗人员处置而造成的死亡;由于疾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死亡等等。
此外,被关押的犯人或嫌犯、在老人院疗养的住户、以及在一些救助设施中居住的人发生死亡时,也要通知 Coroner。
总之,只要有可能是人为原因造成的死亡,Coroner 就可能进行调查。
不过,Coroner 的调查并不一定是由他/她全程亲自完成的。这个跟法官一个级别的政府官员,手下有一帮人给他/她打杂。这帮人有个名称:counsel,汉语通常翻译为智囊团或顾问团。他们是具体干事的人,我觉得叫做 “调查小组” 更恰当些。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可能需要验尸 (Autopsy),进行具体验尸工作的人叫做验尸家或解剖师(Autopsist)。当然,Coroner 必须要亲眼见到这个尸体才能领导整个调查活动,法律还要求他必须亲临死亡现场进行勘查。
Coroner 进行勘查或检验之后,会决定是否需要举行 inquest。
又查词典,Inquest 有“审讯, 验尸, 讯问”的意思。在这里,应当是指:对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的公开调查。
公开调查(inquest)由调查官 (Coroner)主持。公开调查的形势与普通法庭差不多:调查官 Coroner 相当于法官,坐在台上正中位置;他的左侧是陪审团席位,有五名陪审团 (Jury)成员 (Juror)。这五个陪审员是由调查官指定的警官,按照本省的陪审员筛选程序随机挑选的,应当与涉案人员没有任何关系。调查官右侧是他的调查组的席位。死者家属、律师、证人等等坐在调查官对面,可能是旁听席的前排(我不太确定)。对于公开调查,任何人都可以旁听,一般不需要事先登记。
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查目的,不是要惩办罪犯,而是要发掘事件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只有当调查结果显示有人违法时,才可能引发进一步的法律行为。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