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essentials of Canadian law里面,和宪法相关的主要有两本书,另外一本书是constitutional law。对于这两本书的区分,我的看法是:本书解决政府(联邦和各省政府)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冲突的问题;宪法解决的是政府内部各个分支之间权力冲突问题(包括联邦与省之间、立法与行政之间)。
2、在民主社会,大家各有各的利益、各有各的想法,有些事情,又必须要做,听谁的?没办法,只能听多数人的。但是那些少数人咋办,总不能都杀了做花肥,或者拖出去喂狗吧?因为杀了最初的少数人,那最初的多数人里面马上就有不那么属于多数的边缘人又会成为少数人,如果继续拖出去的话,那就是无限不循环小数了。法国大革命的罗伯斯庇尔他们哥几个就是这么死的。所以,美帝的麦迪逊搞了个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到第十条,就是权利法案。加帝的这个,我感觉大同小异,毕竟ta和美帝都是一个祖宗来的。
3、法院的角色是什么?如果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都是小土豆和他爹法治思想的践行者、是加拿大核心价值观的布道者,那就不需要宪法,也不需要权利法案了。要有宪法,尤其是要有权利法案,就必须要有资产阶级糟粕的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当少数感觉自己被多数欺负了,当私权利感觉自己被公权力整了的时候,可以不需要祈求上仓或者是揭竿而起,而是可以发起诉讼,让既不掌握钱袋子、也不掌握枪杆子的法官出来,依据这些天启的神谕,引经据典的讲道理,通过这些道理让双方都服气。这样以来,大家就不需要比谁的拳头硬、谁的人多了,就可以愉快的一起玩耍了。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宪法不是“章程”,ta是人民权利的圣经。但是,这个圣经,徒法无以自行,需要通过个案去追寻,需要“为权利而斗争”,需要为了权利不依不饶。